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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4/26 10:53:59/ 作者:/ 来源:自治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中心点击数:

桂发改收费规〔2021〕91号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精神,更好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作用,有效促进残疾人就业,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  政  厅           民  政  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国家税务总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2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若干措施

 

为更好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制度作用,有效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优化征收,切实降低用人单位成本

(一)分档征收残保金。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5%(含)以上的,不征收残保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1%(含)-1.5%(不含)之间,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二)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并简化减免征缴流程。

(三)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全区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全区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超过全区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全区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全区社会平均工资每年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公布。全区社会平均工资统计口径为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区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按照自治区残联要求,规范开展以劳务派遣方式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动态调整。

二、规范使用,更好保障残疾人就业

(五)残保金优先用于保障就业。残保金优先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满足残疾人在职业技能、岗位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教育以及相关奖励补贴、就业服务等与残疾人就业直接相关的支出。各地要根据当地保障残疾人就业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相关支出,加大残保金对残疾人就业的投入,不得以收定支。

(六)加大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激励力度。用人单位从2020年2月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新增就业岗位吸纳残疾人就业,与残疾人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连续工作6个月(含)以上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且未享受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等相关就业补贴政策的,每安置1名残疾人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所需经费由市、县(市、区)财政统筹安排。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本地区补贴细则。

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调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积极性,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好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相关奖励政策,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加大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奖励力度,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所需经费由各地财政统筹安排。

(七)加大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支持。鼓励和引导残疾人利用“互联网+”等形式自主就业创业,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应补贴和金融扶持政策。各地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桂残联字〔2018〕12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落实好本地区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台本地区补贴细则,加大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支持。

(八)加大残保金对残疾人培训的投入。各级残联组织开展的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培训等各类培训,所需经费由各地统筹残保金等现有渠道解决。

(九)提升职业培训质量。积极支持残疾人就业培训,进一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积极依托残疾人有就业意向的用人单位、专业培训机构开展“师带徒”、定岗式培训,探索将就业转化率和稳定就业时间作为付费依据。根据残疾人特点,制定残疾人职业培训标准。按规定开展残疾人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提高残疾人就业稳定性。

(十)加大对残疾人就业培训的支持。鼓励残疾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对符合条件的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扶持补贴、带动就业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相关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职业能力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支出。

三、强化监督,增进社会支持

(十一)加强残保金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社会监督。自治区、市、县三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残联部门将辖区范围内残保金收入和残疾人事业支出情况、支持残疾人就业情况、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等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自治区、市、县三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残联部门,将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信用记录,纳入自治区公共信用平台,通过信用中国(广西)官网公开公示。

四、健全服务,提升残疾人就业质量

(十三)推动用人单位设置残疾人就业岗位。推动各级政府和人社部门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预留一定比例的岗位定向安置残疾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就业岗位中应包含一定比例的岗位定向安置残疾人。

(十四)全面摸排残疾人就业需求信息。由残联指导城乡社区服务机构实时跟踪残疾人信息,及时掌握年度残疾人就业服务需求。完善残疾人求职信息档案,配合做好就业对接。推动实现残疾人身份认证全国联网。

(十五)做好残疾人人力资源开发。由残联牵头,组织各方力量,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化组织和市场机构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康复训练、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心理测评、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岗位支持、岗位开发、就业效果评估等定制式、全链条服务。

(十六)支持就业服务平台发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组织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的,根据服务成果,按照有关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相关机构补助。

(十七)推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自治区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发展改革、残联等部门建立残疾人就业及残保金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用人单位登记基础信息、信用信息、残疾人基础信息、职业培训补贴发放信息、单位残疾人职工社保缴纳信息、残保金征收数据等信息互联互通。在保护残疾人隐私的前提下,残联应当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开放与就业相关的残疾人信息数据。推进残疾人求职信息全市互联互通,并逐步实现全自治区信息共享。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建设。

(十八)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跟踪反馈机制。残联和社区要持续跟进了解残疾人就业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用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就业指导员队伍建设,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后面临的困难,提高残疾人就业稳定性和就业质量。

五、加强统筹,保障政策落实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要求和本通知意见,充分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更好环境和更多支持,积极推动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有效开展。

(二十)压实部门责任。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工作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劳动就业与人力资源发展政策体系,依法维护残疾人职工劳动保障权益。残联负责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财政部门负责对残保金的征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税务部门依据残联审核的残疾人就业情况,负责残保金征收。审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开展审计,对审计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