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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税收惠企社保政策 及办事指南汇编
发布时间:2020/8/10 16:16:22/ 作者:/ 来源:点击数:

广西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具体条件参看原文规定)

二、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广西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119号)的规定,自201111日起,对我区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经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给予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人员劳动所得项目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10)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广西规定: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补充通知》(桂财税〔201143号)的规定:

    (一)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25%)低于30%(不含30%),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10)的单位,可减半征收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30%(30%),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2(12)的单位,可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广西)

    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47号)的规定:在广西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20151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可以向残保金征收机关申请免缴自注册登记之日起36个月的残保金。201511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到20141231日未满36个月的,可以向残保金征收机关申请免缴不足月份的残保金。

    根据桂财税〔20179规定:自201741日起,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附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3、《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11〕9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19〕21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6、《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补充通知》(桂财税〔2011〕43号)

7、《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47号)

8、《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79号)

9、《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2017315日)

 

 

 

 

一、企业所得税

附件1

财税〔20097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

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二、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四、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五、在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时,应对安置残疾人员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情况进行核实。

    六、本通知自200811日起执行。

 

 

 

 

二、个人所得税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四)取得境外所得;(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第十五条

    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第十六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按照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八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桂政发20119

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现就我区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我区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经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给予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人员劳动所得项目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二、纳税人因遭受风、火、雷、雹、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对个人所得给予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1111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新税制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4〕33号)同时废止。

 

 

 

                         O一一年二月九日

 

 

 

附件4

桂政发20192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区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残疾(不含重度残疾)人员、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重度残疾人员所得,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一)本条所称的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二)本条所称的残疾(不含重度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三至四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五至十级)的自然人。重度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至二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一至四级)的自然人。

    (三)本条所称的孤老人员是指年满60周岁且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义务人无赡养能力的个人。

    (四)本条所称的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五)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人员、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只能选择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多重身份不叠加享受。

    二、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给予扣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所称自然灾害的种类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三、上述政策自201911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119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55

 

 

附件5

财税〔20165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四、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政策。

    五、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本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六、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七、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八、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九、税务机关发现已享受本通知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存在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条件,或者采用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等手段骗取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的,应将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纳税期内按本通知已享受到的退税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发现当月起36个月内停止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

    十、本通知有关定义

    (一)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二)残疾人个人,是指自然人。

    (三)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纳税人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四)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十一、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十二、本通知自20165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二条第(二)项同时废止。纳税人201651日前执行财税〔200792号和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生的应退未退的增值税余额,可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55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附件6

桂财税201143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

土地使用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条的规定,现就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低于30%(不含30%)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半征收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30%(含30),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2人(含12人)的单位,可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附件7

桂财税201647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修改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规范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61124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残保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的人员。

    第五条 残保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六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1)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 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残保金计算公式可简化为: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1.5%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1)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用人单位因合理原因导致上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差异较大,经用人单位申报、残保金征收机关核准,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为上年实际月份的平均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由残保金征收机关依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残保金由用人单位进行税务登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第十条 残保金按年计算,可按月平均缴纳或按年一次性缴纳。用人单位每年115日前自行计算上一年残保金,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向残保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按月缴纳的应于每月15日前申报缴纳,按年缴纳的应于每年630日前申报缴纳。用人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残保金征收机关做好残保金征收工作。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15日前向残保金征收机关提出残保金抵扣申请,并于630日前向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颁发机构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设在南宁市区以外的中央直属、自治区、外省市驻桂用人单位可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其中南宁铁路局所属单位到南宁铁路局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持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盖章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于630日前到残保金征收机关申请抵扣残保金。按月缴纳的用人单位抵扣后的残保金余额按申报当日实际剩余月份进行平均计算缴纳。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征残保金。

    用人单位因合理原因导致上年各月残疾人就业人数差异较大,经用人单位申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准,上年残疾人就业人数为上年实际月份的平均数。

    第十一条 残保金征收机关征收残保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税收票证。

    第十二条 残保金实行分级管理、就地缴库。

    征缴对象按用人单位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颁发的不同机构,划分为自治区级、市级、县级单位。中央和外省市驻桂用人单位按自治区级单位办理。

    残保金征收机关征收残保金后按以下比例缴入各级国库:

    ()对设在南宁市区内的中央直属、自治区、外省市驻桂用人单位缴纳的残保金,全额缴入自治区级国库。设在南宁市区外的中央直属、自治区、外省市驻桂用人单位缴纳的残保金,全额缴入当地国库。

    ()市、县(市、区)属用人单位缴纳的残保金,95%缴入当地国库,5%缴入自治区级国库,由自治区统筹使用。

    ()市属用人单位设在县(市、区)的,其残保金的分配比例由各市自行决定。

    第十三条 残保金应由税务机关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

    第十四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残保金从管理费中列支;财政供给经费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残保金从部门预算中列支。

    第十五条 残保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残保金的,残保金征收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残保金。

    第十六条 20151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20)的小型微型企业,可以向残保金征收机关申请免缴自注册登记之日起36个月的残保金。201511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20)、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到20141231日未满36个月的,可以向残保金征收机关申请免缴不足月份的残保金。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残保金征收机关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

    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按征收管理渠道向残保金征收机关申请减免或缓缴残保金。申请时,应提供《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申请表》、书面申请报告及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明材料。残保金征收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减免(缓缴)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减免(缓缴)残保金的书面决定。不予减免(缓缴)残保金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批准减免或缓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名单,由残保金征收机关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批准减免或缓缴残保金的主要理由等。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残保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残保金应缴额,申请缓缴残保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 残保金征收机关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残保金,确保残保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并及时将用人单位缴纳残保金信息、残保金入库信息提供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残保金,不得自行改变残保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条 残保金征收机关负责审核办理误缴误征、多缴多征残保金的更正或退库手续,具体流程参照税款有关退库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地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残保金公示制度。

    残保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在税务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残保金情况。

    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残保金征收机关提供的用人单位职工人数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残保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由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 残保金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地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残保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残保金资金拨付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擅自减免残保金或者改变残保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残保金的;

    ()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残保金的;

    ()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残保金缴入国库的;

    ()违反规定使用残保金的;

    ()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的规定,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由残保金征收机关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残保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第三十条 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残保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地税部门、残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残联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残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10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社字〔1998〕14)及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doc

2.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doc

3.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申表.doc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税务登记机关(残保金征收机关):  申报年度: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单位名称(盖章)

 

社会信用代码

 

代码证颁发机构

 

单位性质

□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

□民办非企业

单位经济类型

□国有    □集体  

□私营    □个体  

□联营    □股份

□外商投资    

□港澳台投资    □其他

成立注册时间

 

单位

地址

 

法人代表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

编码

 

年度在职残疾人职工名单

姓名

性别

民族

文化

程度

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号

残疾类别及等级

用工形式及合同期限

现任

岗位

月工资额

联系电话

家庭

住址

 

 

 

 

 

 

 

 

 

 

 

 

 

 

 

 

 

 

 

 

 

 

 

 

 

 

 

 

 

 

 

 

 

 

 

 

 

 

 

 

 

 

 

 

 

 

 

 

 

 

 

 

 

 

 

 

 

 

 

 

 

 

 

 

 

 

 

 

 

 

 

 

(此页不够可另附清单)

残疾人就业

服务机构

审核意见

该单位已安排残疾人职工      人,其中重度残疾人     人,可按安排残疾人    人计算抵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审核机构(盖章):         审核人:        复核人:      审核日期:         

说明:1.用人单位于每年630日前携带本表一式三份、相关审核材料(①残疾人职工工资表;②残疾人职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或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③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④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在编职工的《机构编制管理证》)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后,分别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残保金征收机关、用人单位留存。

2.“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评定类别和级别为准。

       3.本表的“年度”,均指残保金计征年度。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

申报年度:                                               填表日期: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登记机关

(残保金征收机关)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度在职职工人数(人)

 

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元)

 

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元)

 

年度在职残疾人职工(人)

 

年度应缴纳残保金(元)

 

减免、缓缴(元)

 

滞纳金(元)

 

年度实际应缴纳残保金

合计(元)

 

缴款方式

□按月  □按年

本月申报缴纳金额(元)

 

说明:1.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每年115日前填写本表。

      2.本表在残保金征收机关报税系统申报。还不能在报税系统申报的用人单位到残保金征收机

        关书面申报。

      3.本表一式两份,分别由残保金征收机关、用人单位留存。

 

 

附件3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减免(缓缴)申请表

  申报年度:                                          填表日期: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税务登记机关

(残保金征收机关)

 

年度应缴纳残保金(元)

 

申请事项

 

申请理由

 

相关附件

 

申请单位声明

    本单位声明本表所填资料及相关附件真实、可靠、如有伪报、瞒报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税务登记机关

(残保金征收机关)

审批意见

                                       

                                        (盖章)

经办人(签字或盖章)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申请单位持本表、书面申请报告、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

        损失的证明材料向残保金征收机关提出申请。

      2.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残保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残保金应缴额,申请缓缴残保金的最长

        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3.本表一式两份,分别残保金征收机关、用人单位留存。

附件8

桂财税20179

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

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水利厅、国税局、地税局、区残联:

    现将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高度重视政策落实工作。要站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高度,认真组织学习,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好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地收到通知后,必须及时转发至各执收单位,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对因收文时间滞后等原因导致多收的,应按规定程序将相关收费退付缴款人。

    三、及时反馈问题和建议。对贯彻落实有关政策中碰到的问题和建议,要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反馈。联系人:韦嘉乐,联系电话:0771-5329049,电子邮箱:gxcztszc@126.com

    四、其他需要明确的问题

    一是20174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0849号)同时废止。

    二是关于水利建设基金、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免征、停征或减征问题,我厅将按要求会同自治区水利厅等部门调研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再另通知执行。

    三是对桂财税〔201647号、48号和52号文件中涉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政策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320

 

 

 

 

 

 

 

 

 

 

 

 

 

 

 

 

 

 

 

 

附件9

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2017315日 )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

    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三五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公共事业和设施保障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出台的减免政策报财政部备案。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五、各级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六、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对公布取消、调整或减免的政府性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通知自201741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64〕财预王字第38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

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社〔2019〕122号)精神,经研究,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4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社〔2019〕12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补助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注重普惠、重点倾斜,奖补结合、激励相容,易于操作、精准效能”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就业创业补贴、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其他支出。就业创业补贴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扶持补贴、带动就业补贴、其他就业补贴等支出。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用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各项补贴的使用管理详见附件就业创业补贴管理细则(含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细则(含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的其他支出项目,使用管理方式另行下文明确。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六条 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实行因素分配法,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绩效因素和重点工作因素四类。基础因素考核基础就业工作任务量,权重为35%;投入因素考核地方投入力度,权重为15%;绩效因素考核各地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的成效和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绩效,权重为15%;重点工作因素为对承担重点工作的地区予以倾斜支持,权重为35%。对于资金结余量较大的地区,酌情扣减分配数。结余过大的,收回结余重新分配。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收到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后30日内将资金下达市、县财政、人社部门,并于每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自治区本级预算后60日内将自治区安排就业补助资金下达市、县财政、人社部门。

第八条 各市、县财政、人社部门应对收到的中央及自治区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简化基本身份类证明,强化全流程溯源管理。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各地可再行精简证明材料,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报送纸质材料。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人社部门对就业补助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编制就业补助资金总体绩效目标,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需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与各市、县就业补助资金分配额度挂钩。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工作的要求,做好就业补助资金预决算工作。应当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减少结转结余。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规定进行管理,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并结转两年以上的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对就业补助资金各项支出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充分利用电子社会保障卡线上身份认证和支付结算功能,推进网上申报、审核和反馈。对具有一定期限的支出项目,同一政策实行“一次审批、全期畅通”,在政策享受期内,如相关情况和材料未发生变化,不得要求重复提供证明材料。落实补贴资金发放公开公示制度,实行材料受理单位或审批单位一次公示。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补贴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为保护隐私应隐藏部分)、补贴标准及金额等。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失误错误,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的原则,综合分析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对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尽职尽责、未谋取私利的,按程序甄别、审核后,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对发现以不实承诺、欺诈、伪造材料等手段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责令退回违规使用、被骗取资金,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法纳入个人征信记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各市、县人社、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截至202112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桂人社发2011〕9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就业创业补贴管理细则

         2.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细则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

就业创业补贴管理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包含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扶持补贴、带动就业补贴、其他就业补贴和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等支出项目。

第二条 社会保险补贴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含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补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下同)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灵活就业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登记失业并申领《就业创业证》人员中的下列人员:残疾人员、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的人员、因失地失海或重大自然灾害失业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设区市人社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具体细则。

灵活就业是指通过自谋职业或自愿组织起来,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并获得合法收入,但又无法建立或暂时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非正规就业方式,包括没有固定雇主或自主创业(取得企业营业执照除外)等。灵活就业具体认定标准由各级人社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

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对于女性就业困难人员,2003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退休年龄按55岁计算;2002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退休年龄按50岁计算。不同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独立计算,每项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年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该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劳动合同等。《就业创业证》和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下同)。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如无基本户,可由人社部门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灵活就业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

高校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下同)。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下同)。

补贴期限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招用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毕业证书、劳动合同等。毕业生申领《就业创业证》的可免提供毕业证书(下同)。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的银行基本账户。

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毕业证书、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三、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自治区内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贫困劳动力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贫困劳动力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补贴期限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执行。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或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劳动合同等。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或社会组织的银行基本账户。

四、企业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在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企业,每新增1个就业岗位,按该企业为其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人均额度为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新招用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

新增就业岗位是指与基准月(上一年12月或各地结合实际确定)相比企业每月净增加的新就业岗位数量,并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新增岗位数量和人均实际缴费额度分月进行核算。

补贴期限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重点企业补贴期限可延长至2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新增就业人员名册、劳动合同。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3倍的岗位补贴。

补贴期限按自治区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提供劳动合同、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安置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银行账户。

第四条 就业见习补贴

对吸纳毕业学年和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和16-24岁已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提高见习补贴标准至每人每月2000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按自治区就业见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求职创业补贴

对在毕业学年的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属于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特困人员(孤儿)中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按照上一年度全区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的申领和发放:按自治区求职创业补贴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创业扶持补贴

对首次在设区市辖区内创办小微企业,所创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按照5000元/户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对创业地在贫困地区(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石漠化片区县、天窗县)的,补贴标准提高至10000元/户。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扶持补贴应提供营业执照、毕业证书(高校毕业生提供)、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佐证材料(如纳税证明、企业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如可查询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的,可免提供生产经营情况佐证材料。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者本人银行账户或所创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七条 带动就业补贴

一、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毕业生就业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招用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带动就业补贴应提供毕业证书、劳动合同等。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的银行基本账户。

二、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对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或社会组织,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招用贫困劳动力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带动就业补贴应提供《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或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劳动合同、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三、就业扶贫车间带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就业扶贫车间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在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给付不低于6000元劳动报酬的,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的申领和发放按自治区就业扶贫车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八条 其他就业补贴

其他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的各项补贴,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以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就业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组织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给予补助,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各地要综合考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创业孵化服务的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补助。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就业创业服务,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给予一定补助。对组织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的市场主体,按实际就业人数和规定标准,给予一定补助。对承担项目制培训的培训机构,在培训后为培训对象成功推介就业岗位的,按实际就业人数和培训协议约定,给予一定补助。各地还可按照自治区、市或县(市)制定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中的劳动就业服务类和人才服务类项目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服务成果验收和金额拨付标准按各地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执行。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

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包含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建设项目补助等支出项目。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同意开展的其他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证书,是指人社部门证书查询系统可查询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类合格证书和经各级人社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等(以下简称“证书”)。

第四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对象范围

一、贫困家庭劳动者。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含退出户、脱贫户)成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特困人员。

二、应届毕业生。指毕业年度前一年7月1日至毕业年度12月31日期间的本科专科高校和职业院校全日制毕业生。

三、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

四、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指身份证或户口薄地址在村、屯以及农村进城落户的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含非实名编制)身份的劳动者。其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不影响领取补贴资格。

五、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以上人员简称“五类人员”。

    六、符合条件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和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婴幼儿保育机构等用工主体的职工。

七、年度退役的军队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士官)。

以上享受补贴人员需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且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年龄不设上限)。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五条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五类人员自主选择我区范围内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五类人员向培训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供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就业创业证》《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农村贫困户证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开具的享受城乡低保待遇证明、《学校证明》《学生证》《毕业证》或学校(院系)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花名册等其中可证明其人员身份类别的证明材料(以下简称“五类人员身份类别证明”),以及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二、参加项目制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五类人员通过项目制参加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培训机构向培训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供五类人员身份类别证明、补贴申请表、补贴人员花名册、培训成效佐证材料等。人社部门验收和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三、参加项目制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五类人员通过项目制参加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按照150元/人·天、单次不超过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培训机构向培训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供五类人员身份类别证明、补贴申请表、补贴人员花名册、培训成效佐证材料等。人社部门验收和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职业院校在校生不享受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六条 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一、职业培训券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使用培训券培训的,按照200元/人·天、单次培训补贴不超过1000元/人、企业单次申领培训券额度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人数×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签订“双千结对”岗位培训协议的企业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企业申领职业培训券的,可预拨60%的资金给企业或培训机构,其他企业可按30%预拨。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企业或培训机构向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领培训券时提交《广西职业培训券兑付申请表》《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课程表;申请核拨结算补贴时提交培训考勤记录及现场照片、培训满意度调查表、培训机构已按规定开展培训承诺书等。人社部门验收和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或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企业技能岗位在职职工(含见习期)按自治区企业新型学徒制有关文件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中级工4000元/人·年,高级工6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培训后未能达到培训目标的,按不超过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期间也可享受其他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企业或培训机构向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供补贴申请表、培训备案材料、按计划培养学徒的培养结果佐证材料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机构代垫、企业自行组织培训的不需提供)等。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或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三、转岗转业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企业组织职工开展转岗转业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企业或培训机构向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供补贴申请表、培训备案材料、劳动合同或双方签章确认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表、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机构代垫、企业自行组织培训的不需提供)等。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或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七条 创业培训补贴

有明确创业意愿的五类人员、去产能失业人员通过项目制培训方式,参加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一定标准给予补贴。

一、参加SYB培训(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含GYB培训内容)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

二、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参加IYB培训(改善你的企业培训)或EYB培训(扩大你的企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IYB)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EYB)的, 补贴标准为1800元/人。

三、参加网络创业培训后取得《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

四、参加创业模拟实训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后取得《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

参加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的人员须先行取得SYB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的《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补贴可与SYB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补贴同时享受。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培训机构向培训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供补贴申请表、补贴人员花名册、人社部门和培训机构签订的协议、培训备案材料、五类人员身份类别证明、去产能失业人员证明、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成效佐证材料、培训机构对培训过程全程录像视频等。人社部门检查验收培训成效和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八条 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最低入学年龄15周岁)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通过一个学年(按10个月计)的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普通技工院校文科类学员31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3500元/人·学年;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5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4000元/人·学年;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8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4200元/人·学年;高级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40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4500元/人·学年;技师学院文科类学员45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5000元/人·学年的标准给予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除给予培训补贴外,按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培训机构向培训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供补贴申请表、培训备案材料、培训结果佐证材料、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机构代垫的不需提供)等。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九条 退役军人转岗适应性培训补贴

年度退役的军队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士官)通过项目制参加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退役后转岗适应性培训的,按照800元/人的标准给予转岗适应性培训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培训机构向培训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补贴申请表、年度退役复员干部或年度退役士兵(士官)证明、培训结果佐证材料等。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申领材料并负主体责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后向培训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补贴申请,人社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十条 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贫困家庭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给予个人生活费补贴。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3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参加项目制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期间,补贴标准为50元/人·天。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由个人在申请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时一同申请。参加项目制培训的,由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时统一代为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支付到参训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类人员(不含劳动预备制、职业院校在校生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两后生”中期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对象)、去产能失业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或创业培训鉴定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该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及创业培训考核鉴定收费标准核拨鉴定补贴,拨付给补贴对象的鉴定补贴不得超过其所支付的费用。鉴定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享受一次。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五类人员、去产能失业人员或企业、培训机构(企业或培训机构代垫鉴定费的)向鉴定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供补贴申请表、五类人员身份类别证明、去产能失业人员证明、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企业或培训机构代垫鉴定费的不需提供)。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或企业、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十二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建设项目补助

每年建设5个自治区级世界技能大赛项目集训基地,每个补助200万元;每年建设5个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个补助500万元;每年建设5个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补助10万元;每年建设10个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个补助300万元;每年建设10个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补助50万元。设区市可设立本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项目补助资金不得超过自治区级标准。

项目确定和补助资金拨付:自治区级世界技能大赛项目集训基地、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建设项目,在各有关单位申报的基础上,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规定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后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和补助对象,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评审结果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各级人社部门应建立职业培训机构目录和职业(工种)目录,纳入目录的培训机构,均可承担人社部门补贴类培训项目。

第十四条 本科专科高校、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及其运营机构,以及经人社部门或其他具有相应行政审批职能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可根据审批的培训资质承担补贴类培训项目,不需通过定点培训机构认定、政府采购等方式再次认定资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0430日印发

玉林《人社惠企政策汇编》

    为更好帮助全市企业加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整理了《人社惠企政策汇编》,共收集国家和自治区、玉林市出台的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惠企政策措施42条,希望全市企业和职工查阅使用和享受各项扶持政策。今后将根据政策增加或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希望大家大力宣传,推动政策落地,支持企业有序快速复工复产。

一、就业创业篇

1.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5号)。

    补贴对象:春节期间符合条件的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的生产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

    补贴标准:2000/人。

    补贴期限:一次性补贴。

    补贴方式:企业提交申请,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企业名单,人社部门进行审核和拨付,直接拨付给单位。

    申请材料:1)《申请表》;(2)《春节期间在岗人员花名册》;(3)《考勤表》或《工资发放表》;(4)春节期间提供防疫紧缺急需物资相关证明。

经办机构:各级就业服务中心。

2.农民工就业困难补贴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6号)。

    补贴对象:在我市感染新冠肺炎隔离治疗的农民工。

    补贴标准:每月发放1000元的就业困难补贴;不足15日的按半月计发,超过15日的按一个月计发。

    补贴期限:自疑似病例被隔离或者确诊就医日起(以较早的日期为准),至新冠肺炎治愈出院(死亡)为止。

    补贴方式:个人提交申请,凭县级以上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出具的疑似病例被隔离或者确诊就医证明,人社部门进行审核和拨付,直接拨付给个人。

    申请材料:身份证;疑似病例被隔离或者确诊就医证明。

经办机构:各级就业服务中心。

3.农民工防疫补贴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6号)。

    补贴对象:本地农民工,重点是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农民工,各地也可根据防疫形势需要,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农民工外出务工服务时针对出行农民工发放。

    补贴标准:采购发放口罩、酒精、消毒液等防护用品或发放农民工防疫补贴,一般不超过100/人。

    补贴期限:一次性补贴。

    补贴方式:身份证;贫困户建档立卡手册,人社部门进行审核和拨付;各地也可根据防疫形势需要,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农民工外出务工服务时针对出行农民工发放。

经办机构:各级就业服务中心。

4.农民工创业补贴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6号)。

    补贴对象:广西籍农民工新创办的市场主体(含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申请条件:1)市场主体在20201月至6月期间受疫情影响发生季度亏损。亏损可根据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表、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季度会计报表以及其他可证明亏损的材料认定;(2)创办者为广西户籍农民工,可以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实际控制人(出资或入股≥50%);(3)市场主体在玉林市内完成工商、税务登记距申请奖补之日18个月内,有固定经营场所,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申请奖补时仍在经营的。

    补贴标准:企业一次性补贴10000/户,个体工商户一次性补贴3000/户。

    补贴期限:一次性补贴。

    申请材料: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表、税务等相关部门的证明资料以及其他可证明亏损的材料。

经办机构:各级就业服务中心。

5.农民工创业园房租补贴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6号)。

    补贴对象:农民工创业园区已投产的企业。

    补贴标准:6500/户,符合条件的企业,因为疫情原因享受过其他部门(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其他房租补贴的,高于本标准的,不再重复发放,低于标准的,可按本标准补足房租补贴。

    补贴期限:一次性补贴。

    补贴方式:企业提交申请,产业园区签字,人社部门进行审核和拨付,直接拨付给企业。

    申请程序:申请表、房租合同等。

经办机构:各级就业服务中心。

6.扶贫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5号)。

    安置对象:对疫情严重地区返乡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除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外,其他确有困难的也可通过扶贫公益性岗位给予托底安置。

    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

经办机构:各级就业服务中心。

7.村级临时性扶贫岗位开发力度

    政策依据:《自治区扶贫办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障决胜脱贫攻坚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开办发〔20207号)。

    安置对象:结合疫情防控需要,新增开发保洁环卫、防疫消杀、测温员、社区巡查、卡点值守等村级临时性扶贫岗位,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

    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

    政策期限:202011日至630日。

经办机构:各级就业服务中心。

8.贫困劳动力稳岗补贴

    政策依据:《自治区扶贫办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障决胜脱贫攻坚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开办发〔20207号)。

    补贴对象20202—6月期间赴区外务工或在当地就业扶贫车间、企业稳定就业的贫困劳动力。

    补贴期限:一次性补贴。

    补贴标准:按照疫情期间工作月数,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稳岗补贴。

    补贴方式:个人提交申请,人社部门进行审核和拨付,财政核拨给个人。

    申请材料:按各县(市、区)人社、扶贫等部门要求提供。

经办机构:各级就业服务中心。

9.复工复产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自治区扶贫办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障决胜脱贫攻坚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开办发〔20207号)。

    补贴对象:2020331日前复工复产,630日前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就业扶贫车间。

    补贴标准:2000/人。

    补贴期限:一次性补贴。

    补贴方式:企业提交申请,人社部门进行审核和拨付,财政核拨给企业。

    申请材料:按各县(市、区)人社、扶贫办要求提供。

经办机构:各级就业服务中心。

10.一次性创业奖补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社厅 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创业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11号)。

    补贴对象:农民工新创办的各类市场主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

    补贴标准:5000/人。

    补贴方式:企业提交申请,人社部门进行审核和拨付。

    申请材料:1)广西农民工创业奖补申请表;(2)核验户口簿、身份证原件;(36个月经营记录。

经办机构:各级就业服务中心。

11.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社厅 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创业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11号)。

    补贴对象:在广西内完成工商、税务登记距申请奖补之日18个月内,有固定场所、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申请奖补时仍在经营的广西户籍农民工创办的市场主体。

    补贴标准:对农民工新创办的市场主体带动就业的,按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带动就业将补。其中,吸纳就业3人以上(含,下同)、10名以下的,按1000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吸纳就业10人以上(含)、20人以下的,按1200人的标准给予奖补;吸纳就业20名以上(含)、30名以下的,按1400人的标准给予奖补;吸纳就业30名以上(含)的,按按1600人的标准给予奖补。

    补贴方式:企业提交申请,人社部门进行审核和拨付。

    申请材料:1)广西农民工创业奖补申请表;(2)市场主体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发放6个月工资单;(3)吸纳就业的劳动者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

经办机构:各级就业服务中心。

12.吸纳毕业生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5号)。

    补贴对象: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

    补贴标准:2000/人。

    申请材料:1)毕业证书复印件;(2)劳动合同复印件。

    经办机构:县(市、区)就业服务中心。

13.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玉林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玉人社规〔20181)

    补贴对象:企业或社会组织。

    补贴标准2000/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申请材料:1)《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或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复印件;(2)劳动合同复印件;(3)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经办机构:县(市、区)就业服务中心。

14.带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玉林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玉人社规〔20181)

    补贴对象:就业扶贫车间、加工点。

    补贴标准:根据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人数给予2000/人的补贴。

    申请材料:1)《就业扶贫车间奖补资金申请表》;(2)《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花名册》;(3)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信息。其中,属企业的需要加盖公章,属个体工商户的需经其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4)通过银行发放劳动报酬凭证原件(备核)、复印件,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领取劳动报酬签字确认表》;(5)为吸纳就业或委托从事生产加工活动人员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发票、保单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经办机构:各级就业服务中心。

15.创业孵化基地及入驻基地的企业扶持政策

    政策依据:《玉林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玉人社规〔20181)

    1)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

    补贴对象:创业孵化基地。

    补贴标准:

    1)厂房类、园区类基地:每扶持一户孵化企业成功运营一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按每户不低于1.3万元/年予以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楼宇类、铺面类、巿场类基地:每扶持一户孵化企业成功运营一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按每户不低于1万元/年予以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申请材料:1)《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2)申报单位资质(合作或委托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协议)、场地证明(房屋产权或租赁合同等)、与基地聘用的管理服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3)《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服务情况统计表》;(4)基地管理规章制度;(5)入孵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平台可查到入孵创业实体信息的,可不提供此项材料)(属创业团队的应提供创业项目计划书)、能够证明带动就业数量的相关材料(参与创业或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等)、能够证明在孵创业实体年营业额的相关材料(财务报表或纳税凭证等)、现在在孵创业实体吸纳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2)孵化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各项补贴

    补贴对象: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企业

    补贴标准:

    1)场地和水电补贴。孵化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并与基地签订了场地租用合同的,可按季申报场地和水电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300//月(两项合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一次性创业补贴。孵化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正常纳税经营满1年并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2000/户的一次性补贴。

    3)吸纳就业困难群体给予一次性补助。孵化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履行合同满1年后,按1500/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吸纳就业援助对象的,按2000/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申请材料:1)场地和水电补贴:《孵化企业补贴申请表》;基地开具收取孵化企业水电费用和场地租金的发票(收据);

    2)一次性创业补贴:《孵化企业补贴申请表》;《孵化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名册》;

    3)吸纳就业困难群体给予一次性补助:《企业新招用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审批表》;《企业新招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劳动合同。

经办机构:各级就业服务中心

16.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关于印发〈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广西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宁银发〔201732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857号)。

    申请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个人借款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小微企业借款人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申请材料:1)《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现场核验);(3)符合十类申请对象人员类别的证明材料。

    经办机构:县(市、区)商业银行,市、县(市、区)就业服务中心配合。

17.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5号)。

    补贴对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

    补贴标准:成功介绍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用3个月以上,补贴500/人。

    申请材料:1)申请表;(2)输送人员花名册;(3)求职登记表;(4)实现就业人员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5)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说明;6)申请奖励单位的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材料。

经办机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8.输送产业工人奖励

    政策依据:《中共玉林市委员会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玉发〔20189号)。

    补贴对象:为我市上规企业输送产业工人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

    补贴标准:签订6个月以上合同且缴纳社保费3个月以上,按700/人进行奖励。

    申请材料:1)申请表;(2)输送人员花名册;(3)实现就业人员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说明;5)申请奖励单位的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材料。

经办机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9.解决企业用工人员奖励

    政策依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六条政策措施的通知》(玉政函〔202012号)。

    补贴对象:为我市企业解决用工人员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

    补贴标准:帮助本地企业解决用工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满6个月)达300人以上的,按300/人进行奖励。

    申请材料:1)申请表;(2)输送人员花名册;(3)实现就业人员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表;5)申请奖励单位的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材料。

经办机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见习补贴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857号)。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

    补贴标准:1200/.月,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的,实际留用人员按2000/.月给予补贴。

    申请材料:1)《玉林市就业见习名册》、《玉林市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发放登记表》、补助发放银行凭证;(2)意外伤害保险发票、保单复印件等相关材料;(3)见习基地基本账户材料;(4)属新增见习人员的,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玉林市就业见习申请表》、《玉林市就业见习协议书》;(5)见习期满或见习期内提前离岗的,须提交《玉林市就业见习终止证明》、《玉林市就业见习鉴定表》;(6)属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申报2000/.月的见习补贴的,还须提供与留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

    经办机构:市、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

21.求职创业补贴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社厅等部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75号)。

    补贴对象:对在毕业年度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含孤儿)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标准:按上年度自治区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一次性发放。

    申请材料:1)《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2)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3)身患残疾、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来自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孤儿)等分别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经办机构:各级就业服务中心。

22.创业扶持补贴

    政策依据:《玉林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玉人社规〔20181)

    补贴对象:距申请之日5年内毕业的大学生、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标准5000/

    申请材料:1)《玉林市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申请表》;2)身份证(原件,以供现场核验);(3)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证明如纳税证明、企业发放工资明细账单或员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明细账(单)

    经办机构:各级就业服务中心。

二、职业培训篇

23.企业新型学徒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社厅 财政厅关于开展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917号)。

    补贴对象:企业。

    补贴标准:中级工:4000/人;高级工:6000/人,支出低于4000元的,据实申请补贴。

    申请材料:培训前1个月将审核材料报人社部门审核,包括:(1)学徒培养计划;(2)企业与学徒培养协议样本复印件及企业承诺已与学徒签订协议的承诺书;(3)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4)学徒花名册;(5)劳动合同复印件;(6)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

经办机构:市人社局、县(市、区)人社局。

24.职业培训补贴(以工代训)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社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19289号)、《自治区人社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65号)。

    补贴对象:第一类:吸纳贫困劳动力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认定的扶贫车间;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参保企业;第二类:新进员工、转岗职工的企业。以上两类人员,要求企业每月支付给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补贴标准:21-630日疫情期间,两类人员标准为:500/.人。疫情结束后,第一类人员标准为300//月;第二类人员不再享受。

    申请材料:1)申请表;(2)以工代训花名册;(3)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表;(4)工资发放表。

经办机构:市人社局、县(市、区)人社局。

25.特种作业安全人员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社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19289号)。

    补贴对象:企业或培训机构。

    补贴标准:按不同的证书类别,标准分别是:500/人、1300/1500/人,900/人。

    申请材料:按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申报。

经办机构:市人社局、县(市、区)人社局。

26.转岗转业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社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19289号)。

    补贴对象:经批准的高校、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基地。

    培训对象:企业职工。

    补贴标准:1)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的,初级工:1800/人;中级工:2500/人;高级工:4000/人;技师:6000/人;高级技师:8000/人。(2)培训后仅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800/人。

    申请材料:按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申报。

经办机构:市人社局、县(市、区)人社局。

27.职业培训券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社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培训券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40号)。

    补贴对象:1)培训机构;(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吸纳项目制培训人员的企业;自治区级产教融合型企业;职业等级认定试点企业;员工500人以上企业等。

    补贴标准:200/.天,不超过1000/人。

    申请材料:1)申请职业培训券材料: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课程表。(2)申请培训补贴材料:兑现申请表;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培训考勤记录及现场照片;未按计划培训情况说明;培训满意度调查;培训机构已按规定开展培训承诺书。

经办机构:市人社局、县(市、区)就业服务中心。

28.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927号)。

    补贴对象:参加失业保险并正常缴费的企业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自20171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注:201911日至20201231日放宽申请条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12个月)以上即可。

    补贴标准:初级:1000元;中级:1500元;高级:2000元;技师:2200元;高级技师:2500元。

    申请材料:1)《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原件1份;(2)社会保障卡(无社会保障卡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及银行卡),验原件;(3)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验原件;(4)同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的,还需提供:《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原件1份;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未享受过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证明,原件1份。

经办机构:市、县(市、区)社保中心。

29.培训技能人才补贴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1848号)。

    补贴对象:与企业共同培养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的院校。

    补贴标准:用工双方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分别给予学校每人每年补贴1000元、2000元、8000元、12000元。

    申请材料:1)校企合作协议;(2)《校企合作培养技能人才补贴申请表》;(3)企业出具的签订劳动合同说明;(4)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证明;(5)共同培养人员花名册及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经办机构:市人社局、县(市、区)人社局。

30.就业技能补贴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5号)。

    补贴对象:职业培训机构。

    培训对象:贫困家庭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

    补贴标准:1)培训结束后,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当地人社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500元补贴。(2)培训结束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ABC类职业(工种)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级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初级职业资格:A1500元,B1100元,C900元。中级职业资格:A1800元,B1500元,C1200元。高级职业资格:A2200元,B1800元,C1500元。

    申请材料:

    通过项目制方式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申请材料:(1)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个人申请表和培训机构申请表);(2)垫支并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补贴对象花名册(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或培训合格证书编号、创业培训证书编号、就业创业证编号、培训工种、培训时间、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3)贫困家庭劳动力、城乡低保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特困人员提供《扶贫手册》等材料;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学生证》;(4)培训补贴对象个人向培训机构提出的代垫培训费用申请书;(5)培训补贴对象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垫支培训费用并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书;(6)本期培训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表;(7)本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须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数字人社经办管理信息系统提交职业培训补贴申请,由人社部门根据培训协议检查验收培训成效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单位账户。

经办机构:市人社局、县(市、区)人社局。

31.创业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5号)。

    补贴对象:1)五类人员;(2)对通过项目制方式提供免费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

    培训对象: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五类人员、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中等职业院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1)参加SYB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1100元的补贴;(2)对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参加改善企业培训”(IYB培训) 扩大企业培训”(EYB培训)和网络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800元的培训补贴;(3)参加创业模拟实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300元的培训补贴。

申请材料:

(参照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材料)

经办机构:市人社局、县(市、区)人社局。

 

三、社会保险篇

32.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5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发改委 工信厅关于开展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927号)。

    返还对象: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

    返还标准:返还上年度企业及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深度贫困地区提高到60%

    申请材料:免申请表,免申报,企业在网上确认即可。

经办机构:市、县(市、区)社保中心。

33.疫情期间造成延迟申报的相关待遇可补办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5号)。

    办理对象:符合领取待遇人员。

    办理标准:疫情期间造成延迟申报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可在疫情解除三个月内补办,社保机构从其符合领取条件次月起补发。

    申请材料:按社保经办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经办机构:市、县(市、区)社保中心。

34.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

    减免对象:参保企业。

    减免标准:2020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可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经办机构:市、县(市、区)社保中心。

35.疫情防控期间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形服务

    政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30号)。

    特殊情形: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部分人员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等原因不能正常出行、正常申办相关业务的特殊情形。

    服务内容:因疫情防控措施等特殊原因的,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疫情解除后原则上应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本人及其近亲属因上述情形耽误工伤认定申请时间的,视为不可抗力因素,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服务方式: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及近亲属提交相关材料,人社部门审核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申请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1份;(2)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原件;(3)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的身份证;(4)证人的证言材料及身份证(不方便提供身份证原件的,提交复印件1份);(5)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6)本人工伤情况自述;(7)单位出具的工伤事故报告;(8) 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无法通过内部核查的,需提交原件核验)

经办机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6. 工伤保险待遇

    政策依据:《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30号)。

    服务对象: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

    服务内容:对被认定为工伤的上述参保人员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确保上述人员尽快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伤职工救治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以最新版本为准)所涵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确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医疗救治定点医院,不是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作为工伤保险临时定点医院。

    服务方式: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及近亲属提交相关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拨付。

经办机构:市、县(市、区)社保中心。

37.企业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玉林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玉人社规〔20181)

    补贴对象:玉林市的机械制造业、健康食品、新材料、服装皮革、再生资源环保、林产化工、新型建材、陶瓷、医药制造、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等十大主导产业企业

    补贴标准:按企业为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月人均额度给予补贴,补贴不超过两年。

    申请材料:1)企业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2)新增就业人员名册;(3)劳动合同复印件。

经办机构:各级就业服务中心

38.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玉林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玉人社规〔20181)

    补贴对象:企业。

    补贴标准:按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申请材料:1)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创业证》;(2)劳动合同复印件

经办机构:各级就业服务中心。

39.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玉林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玉人社规〔20181)

    补贴对象: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

    补贴标准:按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申请材料:1)毕业证书复印件;(2)劳动合同复印件

经办机构:各级就业服务中心。

40.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玉林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玉人社规〔20181)

    补贴对象:企业或社会组织。

    补贴标准:按企业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申请材料:1)《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或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2)劳动合同复印件;(3)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经办机构:各级就业服务中心。

41.吸纳农民工社保补贴

    政策依据:《玉林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玉人社规〔20181)

    补贴对象:吸纳符合条件的农民(参加历届农民工技能大赛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或农民工技能大赛技能水平的农民工),与农民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的市场主体。

    补贴标准:按实际缴纳的社保费(单位部分)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材料:1)营业执照等;(2)农民工名册、身份证复印件;(3)劳动合同复印件;(4)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通过农民工技能大赛获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大赛技能水平证书。

    经办机构:各级就业服务中心。

四、劳动关系篇

42.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4号)。

    工作要点: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3.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4.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不包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劳动者),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包括企业自设的福利假),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5.受政府发布的延迟复工命令限制,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23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6.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7.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8.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经办机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仲裁机构。

咨询电话

1.市、县就业服务中心

市就业服务中心:2687108、市人才服务中心:2699221;玉州区:2896633;福绵区:2212109;北流市:6220080;容县:5117917;陆川县:7229935;博白县:8223200;兴业县:3779066;玉东新区:2628609

2.市、县社保中心

市社保中心:1233328335662858432;玉州区:2085121;福绵区:2212722;北流市:6237573;容县:5137805;陆川县:7223630;博白县:8331750;兴业县:3770846;玉东新区:2628609

就业困难人员办事指南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实施编码:TE45090000000000043002014106001

办理时间:即时办结

责任单位:玉林市就业局就业工作科

总责任人:就业工作科科长

 

 

 

申请条件:

    经失业登记的残疾人员、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人员、因失地失海或重大自然灾害失业人员或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难以实现就业情形的人员。

办理方式:

1.现场办理

2.网上办理(http://rswb.gx12333.net/http://yl.zwfw.gxzf.gov.cn/

办理材料:

1.认定为残疾人员需提供《残疾证》;

2.认定为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人员需按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进行计算,年龄符合即可认定;

3.认定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需提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材料;

4.认定为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需提供《城镇零就业家庭审核认定表》;

5.认定为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的人员按登记失业时间进行计算;

6.认定为因失地失海或重大自然灾害失业人员需提供失地失海或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佐证材料。

办理地点及办理机构: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综合服务窗口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结果送达:

现场送达

联系电话:

0775-12333



企业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办理时间:15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玉林市就业局就业工作科

总责任人:就业工作科科长


申请条件:

    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企业,每新增1个就业岗位,按该企业为其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人均额度为基数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应连续计算。

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办理材料:

1.《企业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审批表》;

2.当季新增就业人员花名册。

3.当季新增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办理地点及办理机构:

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综合服务窗口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结果送达:

银行拨付到账

联系电话:

0775-12333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实施编码:TE45090000000000043002014106002

办理时间:15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玉林市就业局就业工作科

总责任人:就业工作科科长

申请条件:

    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保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办理方式:

1.现场办理

2.网上办理(http://rswb.gx12333.net/http://yl.zwfw.gxzf.gov.cn/

办理材料: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办理地点及办理机构:

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综合服务窗口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结果送达:

银行拨付到账

联系电话:

0775-12333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办理时间:15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玉林市就业局就业工作科

总责任人:就业工作科科长

申请条件: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办理方式:

1.现场办理

2.网上办理(http://rswb.gx12333.net/http://yl.zwfw.gxzf.gov.cn/

办理材料:

1.《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核表》;

2.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证》原件(首次申请提供);

3.劳动合同复印件(首次申请提供)。

办理地点及办理机构:

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综合服务窗口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结果送达:

银行拨付到账

联系电话:

0775-12333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办理时间:15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玉林市就业局就业工作科

总责任人:就业工作科科长

申请条件: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办理方式:

1.现场办理

2.网上办理(http://rswb.gx12333.net/http://yl.zwfw.gxzf.gov.cn/

办理材料:

系统提取社保缴费明细,用人单位不用提交申请材料

办理地点及办理机构:

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综合服务窗口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结果送达:

银行拨付到账

联系电话:

0775-12333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实施编码:TE45090000000000043002014106003

办理时间:15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玉林市就业局就业工作科

总责任人:就业工作科科长

办理流程:

申请条件: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一定额度的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办理方式:

1.现场办理

2.网上办理(http://rswb.gx12333.net/http://yl.zwfw.gxzf.gov.cn/

办理材料:

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勤材料。

办理地点及办理机构: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综合服务窗口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结果送达:

银行拨付到账

联系电话:

0775-12333


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奖补

实施编码:TE45090000000000043002014106005

办理时间:10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玉林市就业局就业工作科

总责任人:就业工作科科长

申请条件:

    对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或社会组织,视吸纳贫困劳动力数量给予一定标准的带动就业补贴。

办理方式:

1.现场办理

2.网上办理(http://rswb.gx12333.net/http://yl.zwfw.gxzf.gov.cn/

办理材料:

1.《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申请审核表》;

2.《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或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复印件;

3.劳动合同复印件、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办理地点及办理机构:

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综合服务窗口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结果送达:

银行拨付到账

联系电话:

0775-12333


灵活就业篇

职工参保登记

实施编码:12450900571844012U32002014001005

办理时间:灵活就业人员(即时办结)、单位(8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权益管理科

总责任人:权益管理科负责人

申请条件:

(一)单位增加人员

    参保单位因新招录、调入、单位合并等原因增加人员。

(二)灵活就业人员

    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办理方式:

1.现场办理

2.网上申报

办理材料:

1)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新增在编人员,提供:

①《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增员申报表》,原件和电子文档各1份;

②录用(招聘)通知书或调动通知书(调令或干部任职文件),复印件1份;

③具有工资审批职责部门核定的工资表,复印件1份;

2)企业新增人员、机关事业单位新增编外人员,提供:

①《社会保险人员增员申报表》,原件和电子文档各1份;

②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或兼职人员增加工伤保险的,还需提供《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或兼职材料,复印件1份。

3)灵活就业人员,提供:

①《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原件1份;

②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③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或提供委托书,原件1份;

④在居住地参保提供居住证,验原件。

⑤灵活就业人员在户籍地参保,还需提供户口簿(通过基本证照凭证核验,如未能获取,参保人需提交),验原件。

⑥外地户籍且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通过基本证照凭证核验,如未能获取,参保人需提交)。

注:所提供的复印件均应有申请人本人签名或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办理地点及办理机构:

现场办理:

玉林市玉州区广场东路758号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一楼业务大厅

网报地址: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http://gxjgb.gx12333.net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http://rswb.gx12333.net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结果送达:

1.发送短信通知;

2.扫描业务受理回执单上的二维码查询;

3.自助机查询打印;

4.登录网报系统查询。

联系电话:

077512333    0775-26861202859933


缴费人员增减申报—增员申报

实施编码:12450900571844012U32002014003001

办理时间:灵活就业人员(即时办结);单位(8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权益管理科

总责任人:权益管理科负责人

申请条件:

单位增加人员:

    参保单位因新招录、调入、单位合并等原因增加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

    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办理方式:

1.现场办理;

2.网上申报。

3.发送短信通知;

1)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新增在编人员,提供:

①《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增员申报表》,原件和电子文档各1份;

②录用(招聘)通知书或调动通知书(调令或干部任职文件),复印件1份;

③具有工资审批职责部门核定的工资表,复印件1份;

2)企业新增人员、机关事业单位新增编外人员,提供:

①《社会保险人员增员申报表》,原件和电子文档各1份;

②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或兼职人员增加工伤保险的,还需提供《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或兼职材料,复印件1份。

3)灵活就业人员,提供:

①《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原件1份;

②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③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或提供委托书,原件1份;

④在居住地参保提供居住证,验原件。

⑤灵活就业人员在户籍地参保,还需提供户口簿(通过基本证照凭证核验,如未能获取,参保人需提交),验原件。

⑥外地户籍且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通过基本证照凭证核验,如未能获取,参保人需提交)。

注:所提供的复印件均应有申请人本人签名或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办理地点及办理机构:

1.现场办理:

玉林市玉州区广场东路758号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一楼业务大厅

2.网报地址: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http://gxjgb.gx12333.net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http://rswb.gx12333.net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结果送达:

1.发送短信通知;

2.扫描业务受理回执单上的二维码查询;

3.自助机查询打印;

4.登录网报系统查询。

联系电话:

077512333    0775-2686


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

实施编码:12450900571844012U32002014003004

办理时间:10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权益管理科

总责任人:权益管理科负责人

申请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凡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存在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依法进行补缴。

办理方式:

1.现场办理;

2.网上申报

办理材料:

1.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在编人员断缴补缴社会保险费,提供:

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补缴申报表》,原件1份;

2)《_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原件1份;

3)调令或任职文件,复印件1份;

4)具有工资审批职责部门核定的工资表,复印件1份。

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准备期清算多缴少缴漏缴的,只需提供申报表和单位说明。

2.企业参保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断缴补缴社会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断缴补缴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提供:

1)《单位职工社会保险补缴申报表》,原件1份;

2)《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原件1份;

3)职工人事档案材料(验原件);

4)经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补缴的,提供仲裁决定书或判决文书(验原件)。

3.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提供:

①《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办理表》,原件1份。

②若参保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外有参保缴费的,还需提供异地参保证明。若参保人参加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不在同一经办机构参保的,还需提供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原件1份。

4.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在编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提供:

1)《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申报表》,原件1份;

2)退休批文,复印件1份;

5.企业参保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提供:

1)《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申报表》,原件1份;

2)职工人事档案材料(验原件)。

注:所提供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6.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申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的,提供:

1)《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申报表》,原件1份;

2)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注:有人事档案的,需提供人事档案(验原件)。

办理地点及办理机构:

1.现场办理:

玉林市玉州区广场东路758号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一楼业务大厅

2.网报地址: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http://gxjgb.gx12333.net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http://rswb.gx12333.net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结果送达:

1.发送短信通知;

2.扫描业务受理回执单上的二维码查询;

3.自助机查询打印;

4.登录网报系统查询。

联系电话:

077512333    0775-2686120   


 

社会保险费缴纳

实施编码:12450900571844012U32002014004001

办理时间:企业10个工作日,灵活就业人员5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权益管理科

总责任人:权益管理科负责人

申请条件:

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在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前)。

办理方式:

1.委托银行代收(每月银行自动扣款,无需办理缴费);

2.企业自行转账;

3.灵活就业人员通过微信或银行缴费。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及办理机构:

1.现场办理:

玉林市玉州区广场东路758号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一楼业务大厅

2.网报地址: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http://rswb.gx12333.net   

3.灵活就业人员微信缴纳社保费:

关注“广西人社服务”微信公众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结果送达:

1.发送短信通知;

2.扫描业务受理回执单上的二维码查询;

3.登录网报系统查询。

联系电话:

077512333    0775-26861202859933

 

 

 

 

 

 

社会保险费缴纳—参保人员缴费基数调整申报

实施编码:12450900571844012U32002014004001

办理时间:灵活就业人员(即时办结)单位(10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权益管理科

总责任人:权益管理科负责人

申请条件:

1.单位职工调整的年度已经进行过基数申报;

2.调整申报须在缴费基数所属年度的次年年底前(除按法院、仲裁、劳动监察、稽核部门出具文书要求外)。

3. 灵活就业人员从20061月起过往年度已缴纳社会保险,基数不足社平工资100%

办理方式:

1.现场办理;

2.网上申报

办理材料:

1.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在编人员申报,提供:《xxxx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申报表》,原件和电子文档1份;

2.参保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及原编制内退休人员申报,提供:

xxxx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申报表》,原件和电子文档1份;

3.超过规定调整期限的,还需提供法院、仲裁、劳动监察、稽核部门出具的文书,原件1份。

4.就业人员补缴20061月起过往年度养老保险不足社平100%的差额部份,提供《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申报表》,原件1份;

办理地点及办理机构:

1.现场办理:

玉林市玉州区广场东路758号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一楼业务大厅

2.网报地址: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http://gxjgb.gx12333.net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http://rswb.gx12333.net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结果送达:

1.发送短信通知;

2.扫描业务受理回执单上的二维码查询;

3.自助机查询打印;

4.登录网报系统查询。

联系电话:

077512333    0775-26861202859933


部分退役人员养老保险补贴申领

实施编码:12450900571844012U32452014031000

办理时间:10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权益管理科

总责任人:权益管理科负责人

 申请条件:

    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准身份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办理方式:

1.现场办理;

2.网上申报

办理材料:

1.《部分退役人员养老保险补贴申报表》,原件1份;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3.首次申报的还需提供:

1)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验原件;

2)《军人退役身份确认表》,原件1份。

办理地点及办理机构:

1.现场办理:

玉林市玉州区广场东路758号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一楼业务大厅

2.网报地址:

http://rswb.gx12333.net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结果送达:

1.发送短信通知;

2.扫描业务受理回执单上的二维码查询。

联系电话:

077512333    0775-2686120

 

多缴或重缴社会保险费退费

实施编码:12450000499339563U3002014213000

办理时间:8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权益管理科

总责任人:权益管理科负责人

 申请条件:

多缴或重缴社会保险费。

办理方式:

1.现场办理;

2.网上申报

办理材料:

 1.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在编人员社会保险退费,提供:

1)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社会保险退费申报表》,原件及电子文档1份;

2)参保缴费凭证、社保机构出具的缴费证明、缴费明细或已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核准材料,复印件1份。

2.企业参保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社会保险退费,提供:

1)《社会保险费退费申报表》,原件及电子文档1份;

2)参保缴费凭证、社保机构出具的缴费证明、缴费明细或已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核准材料,复印件1份。

3.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退费,提供:

1)《社会保险费退费申报表》,原件1份;

2)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原始发票,原件1份;

3)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4)参保缴费凭证、社保机构出具的缴费证明、缴费明细或已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核准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注:所提供的复印件均应有申请人本人签名或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办理地点及办理机构:

1.现场办理:

玉林市玉州区广场东路758号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一楼业务大厅

2.网报地址: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http://gxjgb.gx12333.net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http://rswb.gx12333.net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结果送达:

1.发送短信通知;

2.扫描业务受理回执单上的二维码查询;

3.自助机查询打印;

4.登录网报系统查询。

联系电话:

077512333    07752686120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请

办理时间:7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玉林市就业局就业工作科

总责任人:就业工作科科长

申请条件:

1.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

2.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办理材料:

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的材料:1.《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核表》、《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首次申请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首次申请及续签提供);

2.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的材料:《就业创业证》或毕业证书材料、灵活就业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及办理机构:

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综合服务窗口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结果送达:

银行拨付到账

联系电话:

0775-12333

 

 

 

 

 

 

 

 

 

 

 

 

 

 

 

 

失业保险篇

单位失业人员名单备案申请

实施编码:12450900571844012U3452014002000

责任单位: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待遇核定科

总责任人:待遇核定科负责人

 申请条件:

    申报时间距离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

办理方式:

1.现场办理;

2.网上申报

办理材料:

1.《单位失业人员名单告知表》,原件1份;

2.属于以下情况的,还需提供:

1)跨统筹地区转移领取待遇的,提供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同意接收函(内容包括:单位全称、账号、开户行、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信息),原件1份;

2)失业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

①《失业保险金视同缴费年限申报核定表》,原件1份;

②人事档案,验原件;

3)失业人员服刑期满的,提供刑满释放证明(验原件)。

办理地点及办理机构:

1.现场办理:

玉林市广场东路758号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一楼业务大厅

2.网报地址: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http://gxjgb.gx12333.net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http://rswb.gx12333.net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结果送达:

1.发送短信通知;

2.扫描业务受理回执单上的二维码查询;

3.登录网报系统查询。

联系电话:

077512333077528584322833566

 

 

 

 

 

 

 

 

失业保险金申领

实施编码:12450900571844012U3452014002000

办理时间:5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待遇核定科

总责任人:待遇核定科负责人

 申请条件:

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并已办理失业告知的失业人员。

办理方式:

1.网上申报;

2.手机APP申报;

3.微信申报;

4. 现场办理

办理材料:

1.网厅办理:

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

2.微信和手机APP办理:

无需材料。

3.现场办理:

1.《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原件1份;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3.属以下情况的,还需提供:

1)属退伍军人的,提供武装部出具的退伍证明或《军人视同缴费证明》,验原件;

2)涉及失业保险关系转入的,提供《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原件1份;

3)需核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人事档案,验原件。

办理地点及办理机构:

1.现场办理:

玉林市广场东路758号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一楼业务大厅

2.网报地址: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http://gxjgb.gx12333.net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http://rswb.gx12333.net

3.微信:

关注“广西人社服务”公众号

4.手机APP

下载广西人社APP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结果送达:

1.发送短信通知;

2.扫描业务受理回执单上的二维码查询;

3.登录网报系统查询。

联系电话:

077512333077528584322833566

 

 

 

 

 

 

 

 

 

 

 

 

 

 

 

 

 

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实施编码:12450900571844012U3002014001003

办理时间:即时办结

责任单位: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待遇发放科

总责任人:待遇发放科负责人

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变更失业保险待遇银行发放账户信息。

办理方式:

1.现场办理;

2.网上申报

办理材料:

1.《参加社会保险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原件1份;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办理地点及办理机构:

1.现场办理:

玉林市玉州区广场东路758号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一楼业务大厅

2.网报地址:

失业保险:http://rswb.gx12333.net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结果送达:

1.发送短信通知;

2.扫描业务受理回执单上的二维码查询;

3.自助机查询打印;

4.登录网报系统查询。

联系电话:

07751233307752833566

 

 

 

 

 

 

 

 

 

 

 

 

 

 

 

 

 

 

失业保险金停发

实施编码:12450900571844012U3002014001003

办理时间:即时办结

责任单位: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待遇发放科

总责任人:待遇发放科负责人

 申请条件:

    失业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申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办理方式:

1.现场办理;

2.网上申报。

办理材料:

1.填写《个人失业保险业务办理申请表》,原件1份;

2.提供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3.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出具单位的《就业参保证明》,验原件;

4.应征服兵役的提供入伍表,验原件;

5.失业人员已办理退休的提供《职工基本养老金核定表》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证》,验原件。

办理地点及办理机构:

1.现场办理:

玉林市玉州区广场东路758号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一楼业务大厅

2.网报地址:

失业保险:http://rswb.gx12333.net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结果送达:

1.发送短信通知;

2.扫描业务受理回执单上的二维码查询;

3.自助机查询打印;

4.登录网报系统查询。

联系电话:

07751233307752833566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

实施编码:12450900571844012U3452014002000

办理时间:7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待遇核定科

总责任人:待遇核定科负责人

 申请条件:

1.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并已办理失业告知的失业人员;

2.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申领。

办理方式:

1.现场办理;

2.网上申报

办理材料:

1.《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原件1份;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3.属以下情况的,还需提供相应材料:

1)属退伍军人的,提供武装部出具的退伍证明或《军人视同缴费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涉及失业保险关系转入的,提供《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原件1份;

5)需核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人事档案,验原件。

办理地点及办理机构:

1.现场办理:

玉林市广场东路758号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一楼业务大厅

2.网报地址: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http://gxjgb.gx12333.net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http://rswb.gx12333.net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结果送达:

1.发送短信通知;

2.扫描业务受理回执单上的二维码查询;

3.登录网报系统查询。

联系电话:

077512333077528584322833566

 

 

 

 

 

 

 

稳岗返还申报

实施编码:12450900571844012U3002014008009

办理时间:13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待遇核定科

总责任人:待遇核定科负责人

 申请条件:

1.申请稳岗返还的参保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如有欠费的,需补缴上年度失业保险欠费后才可申请。

3)参保企业上年度裁员率低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其中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19年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5.5%)的;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超过20%。参保企业上年度裁员率=企业上年度裁员人数÷(企业上年度裁员人数+企业上年度末在职职工人数)×100%

2.申请困难企业应急稳岗返还的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大型企业在2019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2019年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3.62%)的;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19年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5.5%)的。

2)企业申请时参保职工人数不低于上年末参保职工总数的70%

3)企业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两年亏损的,每年度亏损额在30%(含)以上的,以企业报送税务部门的2019年季度报表数据为准,企业名单由广西税务局提供。

办理方式:

1.网上申报;

2.现场办理

办理材料:

1.《企业稳岗返还申领表》,原件1份。

2.属产能过剩企业的,还需提交: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名单的文件。

办理地点及办理机构:

1.现场办理:

玉林市广场东路758号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一楼业务大厅

2.网报地址:

http://rswb.gx12333.net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结果送达:

1.发送短信通知;

2.扫描业务受理回执单上的二维码查询;

3.登录网报系统查询。

联系电话:

077512333077528584322833566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出

实施编码:12450900571844012U32002014008008

办理时间:10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权益管理科

总责任人:权益管理科负责人

 申请条件: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其失业保险关系需转移接续的。

办理方式:

1.现场办理或邮寄;

2.网上申报。

办理材料:

1)本人办理提供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2)委托办理提供:

①代办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②委托书,原件1份。

3)《失业保险转出申请》,原件1份;

办理地点及办理机构:

1.现场办理:

玉林市玉州区广场东路758号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一楼业务大厅

2.网报地址:

ttp://rswb.gx12333.net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结果送达:

1.发送短信通知;

2.扫描业务受理回执单上的二维码查询;

3.自助机查询打印;4.登录网报系统查询。

联系电话:

077512333    0775-2686120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入

实施编码:12450900571844012U32002014008008

办理时间:10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权益管理科

总责任人:权益管理科负责人

 申请条件: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其失业保险关系需转移接续的。

办理方式:

1.现场办理或邮寄;

2.网上申报。

办理材料:

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原件1份。

办理地点及办理机构:

1.现场办理:

玉林市玉州区广场东路758号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一楼业务大厅

2.网报地址:

http://rswb.gx12333.net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结果送达:

1.发送短信通知;

2.扫描业务受理回执单上的二维码查询;

3.自助机查询打印;

4.登录网报系统查询。

联系电话:

077512333    0775-2686120

 

 

 

职业技能培训篇

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实施编码:12450900571844012U3452014002000

办理时间:5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待遇核定科

总责任人:待遇核定科负责人

 申请条件:

1.参加失业保险并正常缴费的企业职工;

2.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

注:201911日至20201231日放宽申请条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12个月)以上即可;

3.20171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4.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

5.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办理方式:

1.现场办理;

2.网上申报

办理材料:

1.《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原件1份;

2.社会保障卡(无社会保障卡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及银行卡),验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4.同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的,还需提供:

1)《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原件1份;

2)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未享受过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证明,原件1份。

办理地点及办理机构:

1.现场办理:

玉林市广场东路758号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一楼业务大厅

2.网报地址:

http://rswb.gx12333.net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结果送达:

1.发送短信通知;

2.扫描业务受理回执单上的二维码查询;

3.登录网报系统查询。

联系电话:

077512333077528584322833566

职业培训补贴申领(职业培训机构)

实施编码:12450900571844012U3452014002000

办理时间:15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待遇核定科

总责任人:待遇核定科负责人

 申请条件:

申请学校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

办理方式:

1.现场办理;

2.网上申报

办理材料:

1.《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用款申报表》,原件2份;

2.《定点职业培训学校申请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花名册》,原件2份和电子文档。

办理地点及办理机构:

1.现场办理:

玉林市广场东路758号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一楼业务大厅

2.网报地址: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http://gxjgb.gx12333.net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http://rswb.gx12333.net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结果送达:

1.发送短信通知;

2.扫描业务受理回执单上的二维码查询;

3.登录网报系统查询。

联系电话:

077512333077528584322833566